同样是缄默,杜甫和他们也全然不同:一是势有不可,一是苟合取容。由于那些达官贵人谁也不会想到自己应对此事负责,当然谁也不会怀有羞愧之心。能够痛自刻责、不作自我回护的,反倒是杜甫这样一个已经被朝廷抛弃的人。两相比较,杜甫的真朴、鲠直,也就显得更加难能可贵。
或许是由于这类事太多了,吴郁的冤案并不引人注意,如果杜甫未写此诗,必然早已被人遗忘了。但是有一点却始终在威胁着人们,那就是能否清正地审理案件,不仅与执法者的才能和良心相关,主要还得取决于君王和上级长官的意念,由此造成了人世间多少冤案,引起了世人多少慨叹。宋神宗熙宁五年(1072),杭州有户裴姓人家的小女孩,溺死在井中,死因不明,只知当时裴家有个叫夏沉香的女仆在井旁洗衣服。杭州录事杜子方、司户陈珪、司理戚秉道承办此案,将夏沉香打了二十板子,释放了。后来本路提刑陈睦举驳回这件公事,派通判张若济重新办案,最后杀了夏沉香,并将杜子方等三人罢官。苏轼认为这是一个冤案,于是写了《送杭州杜戚陈三椽罢官归乡》这首诗,最后说:“杀人无验中不快,此恨终身恐难了。徇时所得无几何,随手已遭忧患绕。期君正似种宿麦,忍饥待食明年□。”审理疑狱,如果不能顺从长官的意志,那么就会落到忍饥待食的困境之中,杀人无验,只是以权势者的一言为准,国法如此,可胜浩叹!